公司未给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

时间:2023-01-17 21:24:40 | 浏览:614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行政庭庭长肖荣远、副庭长金丽、法官励小康分别介绍了典型案例。李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对审理的涉住房公积金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介绍,行政庭庭长肖荣远、副庭长金丽、法官励小康分别介绍了典型案例。

李某在某公司供职期间,某公司未按李某的工资标准为其缴纳公积金。李某离职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某公司,并提供了在职、离职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李某就职期间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公积金,因某公司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后仍未提交证据,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李某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中的缴费基数为依据,核算出某公司应为李某补缴公积金3.1 万余元,并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某公司限期补缴。某公司不服,起诉请求撤销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未依法按时、足额为李某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正确。某公司虽主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的金额错误,但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及诉讼期间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工资数额,故对某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某公司另主张,李某已经离职,某公司不再负有为其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对此法院认为,责令缴存通知系要求某公司对李某在职期间未履行的缴存义务进行嗣后弥补,李某虽已离职,但并不能免除某公司于李某在职期间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表示,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的,即便职工已经离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有权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存。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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